買樓前計清印花稅 拖欠可被重罰
置業家居 2019/02/23
最近接連有業主因拖欠印花稅而遭稅局重罰,稅項連罰款更貴過樓價,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涉稅達$719.4萬,高出單位買入價$283.4萬。本刊是次為大家闡釋不同的買樓稅項,提醒業主切勿「闊佬懶理」,免招損失。
從價印花稅(AVD)沒有物業永久性居民 第2標準稅率計算
目前在本港購買住宅物業,買家須面對三種印花稅,即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 / AVD)、買家印花稅(Buyer's Stamp Duty / BSD)及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 SSD)。從價印花稅又可細分為第1標準稅率及第2標準稅率,而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標準稅率再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前者適用於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的住宅物業買賣,而後者則用於非住宅物業、及個別在2013年2月23日至2016年11月5日間所簽的買賣契約。
如買方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交易時持有其他本港住宅物業,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以「一約多伙」簽立文書,就須依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交劃一為樓價15%的從價印花稅,有關稅率同時適用於個人及公司購買住宅。然而,不論買方是否首次置業,若買方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未擁有其他香港住宅,或於購入新單位後一年內售出其原有唯一住宅,均毋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納15%印花稅,而是採用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而買家任何時候持有的非住宅或海外物業,亦與第1標準第1部稅率無關。此外,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是否擁有其他本港住宅,亦可按第2標準稅率。
買家印花稅(BSD)外地客需付15%稅
為針對境外投資者及公司客,政府亦規定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有限公司於購買本港住宅時,均須繳付15%買家印花稅,稅項由買方負責。不過若買方為賣方近親,且屬轉讓性質,就可獲豁免。若聯權購入單位的買方為近親關係,且其中一人屬香港永久性居民,各人均毋須繳納買家印花稅。不過近親就只限於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若聯權買家非近親關係,即使當中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均須就該物業的總價繳納買家印花稅。
買家不要以為自己持有身份證,就可「順理成章」毋須繳付15%買家印花稅。條例規定,當買方有證明令印花署署長信納他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購入住宅物業,署長方可豁免其買家印花稅。為審核相關申請,稅務局要求每一位申請人,作出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所規定的法定聲明,聲明他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
額外印花稅(SSD)36個月內轉讓 須付稅10%至20%
為抑壓樓市短炒投機,政府亦推出了額外印花稅,任何個人或公司在取得住宅後36個月內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界定日期以最早簽訂的臨約或轉易契的日期為準。表面上,額外印花稅是針對賣方而設,惟事實上,買賣雙方均須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而買賣雙方亦應在協商後,在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訂明由買方或賣方繳付額外印花稅。若買賣雙方同意由賣方繳稅,稅務局建議買家考慮在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會預扣部分成交價的款項以支付額外印花稅。
以下情況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提名原有買家的近親接受住宅物業權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在住宅物業的買賣合約或轉易契約上增刪原有買家的近親的名字亦毋須繳付SSD。
23 Feb 2019
經濟日報置業家居